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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南部新区电力线路迁改及入地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二次)招标公告

· 2025-03-13

衡水市南部新区电力线路迁改及入地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衡水市南部新区电力线路迁改及入地工程项目已由衡水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衡数政投资管理(2024)7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资金来源为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财政统筹,招标人为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本次招标由衡水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勘察、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衡水市南部新区电力线路迁改及入地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二次)

2.2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衡水市南部新区。

2.3项目概况:

本工程涉及1条10kV线路迁改(桃城区10kV565三杜线迁改);1条110kV线路迁改(彭杜-宁安110kV线路)。

(一)10kV部分-桃城区10kV565三杜线迁改

拆除水泥杆95基、10kV单回线路路径全长约4.11千米。新建10kV电缆ZC-YJV22-8.7/15kV-3*400线路总长度约8.86千米。新建环网柜27座(二进四出)、电缆井73座,新装隔离开关10组、避雷器10组,电缆线路采用拉管及排管水泥包封敷设方式,保护管总长约49.37千米。电缆排管占地宽2米,深2.3米,电缆井占地长5.6米,深2.7米。

线路走向:主线路自高铁南站西侧起,沿文昌路北侧向东至清莲街西侧,右转沿清莲街西侧至德胜路南侧后,向东至育才街西侧。左转沿育才街西侧绿化带向北至东刘路接原有线路。

(二)110kV部分-彭杜-宁安110kV线路迁改

拆除原线路3根240导线,2根50钢绞线6km。拆除直线双杆20基、铁塔3基。

新建9孔排管路径长约3.4千米,15孔排管路径长约3.8千米,ZC-YJLW03-64/110-1*800单回电缆路径长约7.7千米,双回72芯ADSS光缆路径长约7.7千米,电缆井73座。电缆排管占地宽2米,深3米,电缆井占地长5米,深3.5米。

线路走向:自彭杜站出线,沿红旗大街西侧向南至德胜路路口,右转沿德胜路北侧向西至育才街,右转沿育才街西侧向北至东刘路,左转沿东刘路南侧向西至高铁东侧接回原线路。

2.4服务期限: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勘察包括: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

初步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图纸审核、负责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服务。

2.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具有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

3.1.1资质条件:具备以下资质: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电力行业工程设计(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财务要求:

须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成立年限少于要求的,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3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证书,需提供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2)勘察负责人资质要求: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需提供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3.1.4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查询,投标单位无须提供,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

3.1.5投标人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应对以上资格条件作出承诺。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2.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2.4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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